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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推動所屬學校人權教育暨兒童權利公約執行計畫

發佈者 : 陳資訊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6014A號函辦理。

二、 為提升本市所屬學校對「兒童權利公約」認識,理解公約維護各項兒童權益之精神、各文內容及四大原則意涵,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特訂定本計畫,執行期程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 旨案計畫推動策略-學校方面:

(一) 每學期於辦理相關教師研習、會議或活動宣導時,將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納入辦理,強化校內教職員工(包含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等)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之認識、學生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輔導管教之策略及班級經營等知能。

(二)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實施要點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人權議題,各校應將兒童權利公約適切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

(三) 訂定辦理學生申訴案件相關規定,組成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申請案件,並宣導強化校內學生申訴相關機制與知能,以暢通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四、 請各校將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列入110學年度重點教育工作並確實執行;有關執行成果將另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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