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疑義一案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一、案內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一案,依本府教育局函示略以,考量疫情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負擔,同意教師於COVID-19疫情結束前,倘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胎休養情事,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求,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二、前開所稱「疫情結束」,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詳如附件公文。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