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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工作實施計畫」1份,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佈者 : 輔導主任
說明:
一、 因應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修正,爰將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工作實施計畫修正為旨揭計畫。
二、 請設有幼兒園之學校務必將旨揭計畫轉知幼兒園,另請各校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工作時,依旨揭計畫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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