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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請同仁注意,如有赴陸出國需求者,請注意以下說明,以免觸法記過。(為9/20及11/7校網公告加強【法令宣導】說明★★★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法令宣導】請同仁注意,如有赴陸出國需求者,請注意以下說明,以免觸法記過。(為9/20及11/7校網公告加強【法令宣導】說明★★★
重點說明:
一、提醒同仁出國,須上差勤系統填寫「出國請示單」,切勿無填報
即出國。
二、出國地區為港、澳、大陸地區請注意(港、澳轉機也算)
1.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
3.自115年7月1日生效之「內政部修正違法赴陸 裁罰基準」
4.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278509號函辦理。
5.臺中市政府114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函辦理。
三、赴陸應行注意事項:
1、兼行政教師、公務員及約僱人員:
a.出國請示單(差勤系統)
b.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差勤系統):應於7日前據實填具,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之截圖,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如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7日前申請之限制。
c.返臺後-赴陸意見反應表 (差勤系統):返臺後,應於7日內填具。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本校反應。
d.附表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因私人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繳交人事室。
e.附表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繳交人事室。
f.不分平日、假日、公務或非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相關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填報完畢後請截圖並於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差勤系統)裡上傳為附件
2、未兼行政職教師、代理教師、工友等其餘人員:
上差勤系統填報「出國請示單」、「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赴陸意見反應表」即可,附件需檢附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

**附註:相關文件參考網址:
https://www.mac.gov.tw/csgtc/cp.aspx?n=F60360B41EF2C6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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