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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自即日起至3月2日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一、請於112年3月2(四)前填妥申請書及檢附繳費收據正本(影本者請加註「與正本核符」並簽名)送人事室彙整,俾憑辦理請款事宜,謝謝您!
二、繳交證明文件說明:
(1)戶口名簿影本:於本校任職期間,第一次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費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例如子女剛上小一或調校者。
(2)收費單據:國中、小學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收費單據「影本」者,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核符」並簽名或蓋\私章,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書。
三、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6,40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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